贵阳市节约用水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范节约用水奖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在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补。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水单位,是指工业、行政单位或经营服务业等不作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单位,以用水单位为申报主体申请节约用水奖补。
本办法所称居民小区,是指城镇中,居住人口在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的独立完整的居民住宅区,以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申报主体申请节约用水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来源为列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的,按上一年度市级征收的超计划加价水费按照20%的比例提取的节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补分为节水先进奖、节水效益奖、节水示范奖,对获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发放由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节约用水证书,并给予奖补。
第五条 奖补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奖:按照最高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补;
(二)节水效益奖:按照自来水取水量每减少1立方米奖补1元的标准,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0元/个;
(三)节水示范奖:按照最高8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奖: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采取节水措施或节水技改,实现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用水计划、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当年全市平均水平或单位产品耗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的;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及配套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达到省级一级验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型载体的建设工作并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称号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节水效益奖:
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在相同生产生活规模条件下,更新节水技改措施后,连续6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比更新措施前连续6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减少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节水示范奖:
(一)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已投入使用的;
(二)出水水质达标(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检测);
(三)设备常年正常运行,管理和维护方便,单位水处理成本低于自来水价格;
(四)组织管理系统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可行,维修维护制度健全;
(五)有专人负责进行工艺设备操作,操作记录和台账完整;
(六)同一年度,如有多个符合要求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参评的,以回用水量最高的予以奖补。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按照当年节约用水奖补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奖补,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节约用水项目的技术改造、科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节水先进奖、节水效益奖和节水示范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第十一条 申报节水先进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先进事迹文字说明材料;
(二)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本;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以及其他配合节水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
(四)申报支撑材料包括:水平衡测试验收证书(复印件)、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节水措施及技改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节水效益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节水管理先进事迹和经验材料;
(二)节水技改措施的证明材料;
(三)相应时段的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节水示范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非常规水利用项目综合效益分析材料
(二)非常规水利用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竣工验收报告
(三)出水水质检测报告(至少两次)
(四)操作原始记录和台账
(五)专人管理及岗位责任制文件
(六)设备巡检维护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符合奖补条件的,上报节约用水奖补评审委员会。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补的,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补的,收回节约用水证书和奖补金。
第十五条 由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节约用水奖补评审委员会,对当年申报主体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奖补名单及奖补金额。
第十六条 组织评选程序:
(一)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资料对应奖补条件进行评审,拟定奖补名单。
(二)公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奖补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奖补名单并作出最终的奖补决定。
(四)公布: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奖补决定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布。
(五)领奖:公示期满后,获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按照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领取节约用水证书及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补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给予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按上一年度本级超计划加价水费按照20%的比例提取节水专项奖补资金,对本区域内节水项目进行奖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08年制定的《贵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给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