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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上善若水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6-04-06  点击率:2320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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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和《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等法规制度,我办制定了《贵阳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贵阳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筑节水字〔200944号)《贵阳市施工用水计划管理制度》(筑节水字〔20055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


一、贵阳市计划用水单位入户管理制度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贵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相关要求,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办申请计划用水指标。

(二)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指标所需资料

1.用水单位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公函。

2.最近三个月用水单位水费发票复印件。

3.取用水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用水计划指标受理、审批窗口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科。

(四)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2.计划专管员审核资料,核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贵阳市节约用水网络管理平台。

3.技术科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初审意见,科长审核。

4.节水办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5.专管员打印计划本加盖计划用水审核专用章。

6.与申请单位、个人签定《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并下发《贵阳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本》。

(五)办事时限

新计划户计划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请调整用水计划管理制度

(一)办理依据

根据《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贵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相关规定,用水单位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到城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二)申请计划调整所需资料

1.单位调整用水计划的申请报告书。

2.贵阳市计划用水抄见度统计表。

3.贵阳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本。 

(三)计划调整受理、审批窗口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科。

(四)计划调整标准

用水单位因发展生产、业务增加等需要,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在排除漏水及浪费用水情况后,根据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调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1.对用水量增大原因不明的,根据用水单位填报的抄见度统计表,核对用水单位最新用水情况,有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要求其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评估,重新核定科学合理的用水计划。

2.新、扩、改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凡符合“三同时”要求者,均可按定额及实际水量综合调整用水计划,不符合者,不得进行计划调整。

3.工业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业务增加等需要,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单位,不办理增加用水计划,所需水量通过内部节水技改解决。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40%的单位,按“发展生产所需水量一半靠节约用水解决”的原则,只调整所需水量50%作为增加用水计划。

4.学校可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按增减学员数调整用水计划(部队参照办理)。

5.自建供水设施单位,需增用水计划,须经当地水务部门批准增加取水许可量后,方可调增用水计划量。

6.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增年计划用水总量:

(1)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3)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7.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对用水单位因减员、减产、停产等原因减少用水量一年以上的,系统自动下调该户计划,恢复生产后可申请恢复计划量。

(五)办事程序

1.计划专管员受理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2.计划专管员审核资料,录入贵阳市节水网络管理平台,填写初步调整意见。

3.业务科计划调整分管科长复审后转技术科确定调整用水指标(必要时技术科人员需到现场踏勘)。

4.技术科报节水办领导审核批准。

5.领导审批结束后,系统自动变更用户计划调整信息。

6.专管员在《贵阳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本》打印计划调增记录,加盖计划用水审核专用章,下发用户。

(六)办事时限

调整计划办理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计划用水年度审批制度

(一)年审计划依据

根据《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贵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相关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办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二)年审计划所需资料

1.《贵阳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本》。

2.最近三个月用水单位水费发票复印件。

3.其他规定所需的资料。

(三)年审计划时限

每年1115日至1215

(四)受理、审批窗口

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

(五)办事程序

1.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2.查询用户情况,如存在超计划加价未处理或水量平衡测试基础工作未完成等情况,通知该户到市节水办相关科室处理。

3.核对用户基本信息(对变更情况进行修改)。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编制的用水计划(按年度实用水情况进行动态核定)进行审批。

5.加盖计划用水审核专用章和政务大厅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

(六)办事时限

年审计划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计划用水销户制度

(一) 销户条件

已变更用水结构(用水性质变更为纯居民生活用水的)。原有水表停用、拆除的。月用水量低于100立方米的计划用水单位,经确认属实的,将进行销户处理。

(二)计划用水单位销户所需资料

1.《贵阳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本》。

2.计划用水单位销户申请报告书。

3.最近一个月用水单位水费发票复印件(用水性质为居民生活用水)。

4.已停止用水或月用水量低于100立方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窗口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科

(四)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专管员核实用户实际情况,在贵阳市节水网络管理平台录入注销申请。

3、转技术科复核。

4、报节水办领导审核批准。

5、领导审批结束后,系统自动进行信息注销处理。

(五)办事时限

计划户销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 临时用水(施工用水)计划管理


一、申请施工用水计划管理制度

(一)审批施工用水计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贵阳市城市节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必须到城市节水办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

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必须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办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新建大型宾馆、饭店、营业性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用水量大的事业单位及居住小区,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管网设备跑、冒、滴、漏和长流水。

6.《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八条: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二)申请施工用水计划所需材料

1.贵阳市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需加盖公章)。

6.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立项备案通知或社会投资备案证)。

7.项目规划总平图(须盖有规划局公章、含经济指标)。

8.贵阳市建筑施工用水管理协议(需签字并加盖公章)。

9.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及图纸(可选择告知承诺)。

10.贵阳市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计划申请承诺书(规划手续不全,又急需进场施工的可选择告知承诺办理临时施工用水证,需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原则

1.施工用水管理员审查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范编制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是否遵守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市节水办的告知事项要求。符合条件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立方米水量的标准,下达用水计划,并下发建筑施工用水许可证。

2.建设项目规划手续不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临时施工用水许可证的,需按照市节水办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提交相关资料,在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临时施工用水证,给予临时施工用水计划,并在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后的3个月内, 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施工水表安装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施工区域及生活区使用节水、用水设施情况。

3. 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民服务,我办针对未能提供完整申报资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可批准办理6个月以下,1000立方米用水计划指标以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水。待规定期限内完善所需资料后,按程序办理正式施工用水手续。

(四)受理窗口

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科(仅受理临证申请)。

(五)办事程序

办理施工用水计划须同期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

1.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申报材料,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受理,施工用水专管人员审查资料,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业务科科长审核,有必要时勘查现场。

4.报节水办领导审核批准。

5.下发《贵阳市施工用水许可证》。

(六)办事时限

办理施工用水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施工用水许可证延期管理

(一)法定依据

根据《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贵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相关要求,施工用水许可证到期,但项目未完工,仍需使用施工用水的,需在用水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

(二)施工用水许可证延期所需资料

1.贵阳市施工用水许可证或临时施工用水证(原件)。

2.延期申请(含已完成工程量统计,加盖公章)。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施工用水表最近一次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5.施工水表照片(读数清晰,加盖公章)。

6.施工现场照片及生活区卫生洁具照片(加盖公章)

7.施工许可证延期登记复印件(临证不需提交此项)。

(三)受理窗口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科。

(四)办事程序

1.施工用水许可证(不含临证)延期需到市节水办技术科登记。

2.市节水办业务科受理申请延期施工用水证材料。

3.施工用水专管人员审核资料,有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查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施工用水表运行、施工现场用水节水器具及节水“三同时”实施情况,核定施工用水水量。

4.业务科科长审核批准

5.办理延期手续

(五)办事时限

施工用水延期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注销施工用水计划管理制度

(一)法定依据

1.《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必须到城市节水办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

2.《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过计划的用水量,按水价的110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办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贵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九条: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1)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2)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3)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7.《贵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二)注销施工用水证所需资料

1.施工用水许可证注销所需资料

1)贵阳市施工用水许可证(原件)。

2)注销申请书(加盖公章)。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施工用水表最后一次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5)施工水表照片(读数清晰,加盖公章)。

6)主体工程完工照片(加盖公章)

2.临时施工用水证注销所需资料

1)贵阳市临时施工用水证(原件)。

2)注销申请书(加盖公章)。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用水表最近一次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5)施工水表照片(读数清晰,加盖公章)。

6施工现场照片及生活区卫生洁具照片(加盖公章)。

(三)受理窗口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执法科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科(仅受理临时施工用水证注销)

(四)办事程序

1.施工用水许可证注销

1)市节水办执法科受理申请注销施工用水计划材料。

2)执法科施工用水专管人员审核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查看建设项目是否完工、施工用水表运行及节水“三同时”实施情况(涉及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业务科施工用水专管员协同踏勘),核定施工用水水量,提出初办理意见。

3)执法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4报节水办领导审核批准。

5)办理注销手续。

2.临时施工用水证注销

1)市节水办业务科受理申请注销临时施工用水证材料。

2)业务科施工用水专管人员审核资料,有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核定施工用水水量,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业务科科长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4报节水办领导审核批准。

5)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事时限

施工用水注销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用户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应负责保存《贵阳市施工用水许可证》(原件),施工现场办公室须将此证复印件上墙,以便随时检查。

2.建设单位必须监督建筑施工单位保留好现场施工用水专用水表,工程结束后及时通知我办施工用水专管员进行现场查表,核定施工用水量并签署节水“三同时”检查意见。施工用水量未超过核定计划的,可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将按照《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贵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施工专用水表转移、换表、增加水表前需到节水办登记。施工用水专用水表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我办,如不及时通知,造成注销时无法确定施工用水水量的,将按此建筑项目所批准的用水计划量的200%核定施工用水量,并以此数为准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到节约用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节水、用水设施,用水量不得超过核定计划量,否则将实行超计划加价处理。

5.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的,必须办理用水延期手续。逾期不办,超过期限的水量,将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6.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注销,超过期限不注销者,所用水量一律按超计划加价处理。       

 

第三章 节水“三同时”管理


一、申请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制度

(一)审查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贵阳市城市节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必须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办限制其用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新建大型宾馆、饭店、营业性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用水量大的事业单位及居住小区,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办审查,城市节水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6.《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4)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7.《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五条: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8.《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六条: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申请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所需材料

1.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及图纸(需具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并加盖设计章)。

3.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承诺书(因规划手续不全,详细节水评估报告未编制的可选择告知承诺,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需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原则

1.施工用水管理员审查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范编制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是否采用节水型设备、器具,用水计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项目是否配套与规模相匹配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限期修改设计。符合条件者,下发建设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审核表,予以办理施工用水许可证。

2.建设项目因规划手续不全而未编制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的,需按照市节水办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提交相关资料,在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予以办理施工用水许可证,并在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后的3个月内, 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

(四)受理窗口

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

(五)办事程序

办理施工用水计划须同期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

1.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施工用水专管人员审查资料,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业务科科长审核,报技术分管领导审核。

4.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下发《贵阳市建设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审核表》。

(六)办事时限

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请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备案事项制度

(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备案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贵阳市城市节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必须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办限制其用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十七条: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办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办备案。

(二)申请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备案申请表所需材料

1.贵阳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备案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图(需加盖出图单位公章)。

3.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利用设施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需具有相应水质检测资质单位编制,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4.设施图片(需加盖公章)。

5.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原则

审查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按照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执行(是否采用节水型设备、器具,用水计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项目是否配套与规模相匹配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处理后水质是否达标)。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限期整改。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注销施工用水许可证。

(四)受理窗口

贵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业务科。

(五)办事程序

1.市节水办业务科受理申请材料。

2.业务科施工用水专管人员审核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查看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并落地。

3.业务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4.报节水办领导审核批准。

(六)办事时限

办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备案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用户注意事项

1.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必须与施工用水许可证同期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若未按照要求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或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不通过,将不予办理施工用水许可证,并按照《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部分内容的,在变更后1个月内将变更设计材料报市节水办审查备案。

3.市节水办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在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通过后至建设项目竣工前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施工进度。

4.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的,必须向市节水办申请延期    

5.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所建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市节水办将按照《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上善若水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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