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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阳节水  作者:曹乾臣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4-12-30  点击率:1524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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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关键字: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城水函〔2014〕267号

关于2015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宁夏、新疆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水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要求,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现将2015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总体要求
对已获得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定期进行复查,是推动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和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以复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再上新台阶。
  • 复查范围
1.2002年2月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北京、上海、唐山、太原、大连、徐州、杭州、济南、青岛、郑州市;
2.2007年3月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廊坊、张家港、昆山、宁波、潍坊、东营、日照、海阳、蓬莱、桂林、银川市;
3.2011年5月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镇江、江阴、苏州、常熟、太仓、舟山、嘉兴、泰安、龙口、济源、黄石、常德、深圳、贵阳、昆明、乌鲁木齐市。

  • 复查重点
1.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2.城市节水管理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情况;
3.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核查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4.《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新增指标达标情况。
请各地将本辖区复查城市建成区内公共供水企业2011-2014年的原水取水量、供水量(出厂流量计)、售水量、产销差、物理漏损率数据汇总,并于2015年1月10日前报我司。

  • 复查程序
按照建城〔2012〕5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1.2015年6月30日前,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派1-2名专家参加省内复查工作。各省于当年7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2.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级复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城市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 重点抽查城市
本年度复查工作,两部委将加大抽查比例。2013或2014年度未及时按要求上报节水基础数据的北京市、廊坊市、无锡市、绵阳市、池州市由两部委组织复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其他城市由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复查,视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前,请联系我司以便委派专家参加考核。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有关材料,数据资料要全面、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视为复查不合格。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徐慧纬 牛璋彬
电话:010-58933821,4352(兼传真)
邮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014年12月22日
 
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北京、上海、唐山、廊坊、太原、大连、徐州、张家港、昆山、镇江、江阴、苏州、常熟、太仓、杭州、宁波、舟山、嘉兴、济南、青岛、潍坊、东营、日照、海阳、蓬莱、泰安、龙口、郑州、济源、黄石、常德、深圳、贵阳、昆明、桂林、银川、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办公室(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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